事项编码 | 3707860901808-000 |
事项名称 | 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潍政发﹝2015﹞15号第五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四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关于成立昌邑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批复(昌编发﹝2015﹞45号)中,主要职责第5条,负责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1、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计划,定期对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2、根据对群众举报和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实施程序 | 1.受理群众举报,梳理问题;2.制定监督检查计划;3.现场检查,调查取证;4.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组织实施。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719026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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