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人社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901809-000
事项名称 对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潍政发﹝2015﹞15号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主要职责是:(三)与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三定方案 关于成立昌邑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批复(昌编发﹝2015﹞45号)中,主要职责第10条,负责与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稽查和年终考核;实施条件改为“根据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全市居民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实施程序 1.制定全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计划,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总和考评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2.组织实施;3.检查结果反馈与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719026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