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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01-000
事项名称 军转干部安置工作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一章第六条: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依据国家、省、市军转安置工作要求实施
实施程序 潍坊市布置安置任务后,按军转安置工作程序实施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当年国家和省、市要求的期限办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军转办 72115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