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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02-000
事项名称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住房补贴、医保手续核定与办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和医疗保障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潍坊市下达的安置计划
实施程序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七章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按当年国家和省、市要求的期限办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军转办 721155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