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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05-000
事项名称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43.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国家外专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 2.《关于印发<国家外国专家局行政许可受理单>等七项工作规范的通知》(外专发〔2015〕173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2007〕238号),
三定方案 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昌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昌发〔2010〕5号)二、主要职责(八)拟订全市引进国外专家、智力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技、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专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特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实施程序 单位申请;初审;接收纸质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办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聘用单位申请报告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拟聘专家有效护照 个人简历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经中国在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单位聘用合同或协议 随行家属提供护照 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济技术类聘用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文教单位提供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外国专家办公室 719959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