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07-000 |
事项名称 |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主要职能》(昌政办发〔2010〕61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七)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一、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达到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规模; 四、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符合安全、环保、劳保、消防、卫生要求。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实习、实验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实习工位充足、主要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五、有符合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培训职业(工种)或课程、培训等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 六、具有与专业(职业、工种)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金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并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合作双方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三分之一; 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
实施程序 | 单位申请;受理;审核;评审;审批;决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职业能力建设科 71120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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