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08-000 |
事项名称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潍人社发〔2010〕30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三条稽核中心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潍人社发〔2010〕30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 |
实施程序 | 1.收取材料;2.维护信息;3.网上审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关于潍坊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潍人社发〔2010〕30号)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医保办审核,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社保局医疗稽核中心711133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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