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09-000 |
事项名称 |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十条服务大厅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潍坊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 |
实施程序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立户表》、《潍坊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开户表》等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大厅7211591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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