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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10-000
事项名称 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通过)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十条服务大厅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用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实施程序 根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登记,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应提供潍坊市劳动用工(变动)备案花名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大厅721159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