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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11-000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立户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社会保险法》(2011年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五条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2.中央、省属驻潍机关、事业单位及军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实施程序 1.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登记。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2.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3.《社会保险登记表》。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72231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