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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12-000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关于贯彻<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996年3月潍人险字〔1996〕3号)第十条按本《暂行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调动时,应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固定职工只转移个人缴纳部分。养老金的转移金额,要与原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相符。调出人员,由原单位所在的社会保险机构开出《养老保险金转移单》,并转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调入人员,须持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金转移单》,到调入单位所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五条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参保人员调动
实施程序 1.单位提供相关材料;2.审核通过;3.办理调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调出:1.调动手续或任免命令,需明确工作单位;2.调往省外的,需提供调入单位的投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3.填写《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4.跨县市区整体转移需提供移交相关文件材料。调入:1.调动手续或任免命令;2.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已联网县市区提供减少工作人员明细表);3.《工资审批表》;4.如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未开展养老保险业务,需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证明;5.统筹外调入人员,需等转移基金到帐后方可办理增加手续;6.跨县市区整体转移需提供移交相关文件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保局机关事业保险办公室72231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