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13-000 |
事项名称 | 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001年12月21日劳社厅〔2001〕8号)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2004年6月22日劳社厅发〔2004〕8号)近年来,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3日鲁社保发〔2011〕15号)第一条开展资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保险待遇核查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完善资格认证的长效机制,加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奖惩结合,提高认证工作效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通知》(昌编发〔2007〕6号)。《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发〔2008〕1号)第四条企业保险办公室主要职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
实施程序 | 实施程序:1.确定认证时间;2.发出认证通;3.办理认证手续;4.反馈认证信息;5.认证结果处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需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保大厅721169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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