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15-000 |
事项名称 | 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潍政发﹝2014﹞15号第二十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参保人员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慢性病,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在自己选择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个医疗年度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统筹起付标准与住院起付标准分别计算。其中,患多种疾病的执行一个起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具体病种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三定方案 | 关于成立昌邑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批复(昌编发﹝2015﹞45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和《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潍人社﹝2014]141号﹞。 |
实施程序 | 1.个人申报;2.查体或结合病例进行鉴定;3.制发证件。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病历;相关检查化验材料;病情诊断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72231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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