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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22-000
事项名称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确认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章第三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在统筹地区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就近医疗机构进行抢救,在统筹区域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可在事故发生地优先选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第一条 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 严格掌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一条;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13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和有关材料,组织工伤康复评估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本地区工伤康复机构,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六条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器具安装配置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第一章第一条 1、经卫生及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2、具备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5、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工伤康复机构: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附件;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1、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有关要求。2、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3、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左右。4、康复业务用房面积在800㎡以上(不含病房),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和康复支具安装室等。5、有较为完善的康复器械和设备。6、专业人员配备:拥有10名以上康复专业医师(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一般不低于40%),经过专业培训的康复治疗师20名以上。三、工伤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五条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省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2、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3、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4、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实施程序 受理、现场勘查、核准、发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参照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一章第六条1、执业许可证副本;2、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3、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4、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5、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证明材料;6、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1、 工伤保险康复定点机构申请报告(含医疗机构专业服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社保局企业养老保险办公室721169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