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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1001823-000
事项名称 劳动用工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2007年6月29日公布,2012年12月28日修改)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8号,2013年8月1日修订) 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2006年12月22日公布)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2008年9月25日公布)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劳动用工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分析,提供咨询服务,实行动态管理的行为。
三定方案 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昌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昌发〔2010〕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按规定办理企业用工备案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我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实施程序 1、接收 2、受理 3、审查 4、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初次备案所需材料: 1、《潍坊市劳动用工备案综合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企业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员备案所需材料:1、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根据不同增员情形提供如下其中一项材料:(1)招用职工登记表(企业招用初次参加工作的人员办理招工手续);(2)企业职工流动登记表或调动联系函(企业职工调入时调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3)档案托管人员进入企业单位接收证明(企业接收原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7195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