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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24-000
事项名称 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8号,2013年8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第188号令,2006年7月31日公布)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鲁政发〔2007〕52号,2007年8月17日公布)第二条 企业应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当地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各年度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以及市政府发布的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三定方案 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昌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昌发〔2010〕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落实劳动关系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确定;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依据为每年度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实施程序 接收 受理 审查 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备案表》一式三份;2、贯彻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份;3、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一份;4、上年度和前年度劳动工资统计表、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表)各一份;5、工资指导线备案的其他材料。依据为每年度市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7195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