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26-000 |
事项名称 | 企业职工工龄认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2002年9月25日公布):“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三定方案 | 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昌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昌发〔2010〕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办理工龄认定手续。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企业在为劳动者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之前,劳动者具有在本企业连续从事临时工工作的工作年限。本事项涉及劳动者应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
实施程序 |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具结论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原招工单位破产或关门已没有公章的,由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盖章,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进行了劳动保障立户的现工作单位到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2、需认定工龄期间的工作经历原始材料:原始会计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时间较短,需要提供每月的;如果时间跨度较长,需抽查工龄起始月份以及此后每年相同月份的,办理招工表月份的,解除合同月份的工资发放表。3、查看职工档案。档案中一般应包含招用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历年工资晋级审批表等材料(92年前参加工作的一般还应包含年功工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719537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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