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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27-000
事项名称 补办招工表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填写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订立劳动合同及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手续的依据。
三定方案 中共昌邑市委、昌邑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昌邑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昌发〔2010〕5号)三、内部机构设置 (三)落实劳动关系政策。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应在前期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本事项涉及劳动者应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
实施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出具结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一)单位申请(原招工单位破产或关门已没有公章的,由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盖章,没有主管部门的,由进行了劳动保障立户的现工作单位到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二)劳动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由社保经办机构机打详单并加盖出具科室章);(三)提供原始材料。1、大招工表或招工证明信。若能提供当时办理招工的大招工表或原始招工证明信,则无需提供其他原始材料;2、若不能提供材料1,需提供其他相关原始材料,如: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章的年功工资表、转正定级表、1985年的工资套改表、1991年的工资清理表等;3、1996年之后办理招工的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劳动关系科 719537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