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33-000 |
事项名称 | 公务员处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中“第四章处分的权限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二、主要职责(十三)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职、辞退等相关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形发生 |
实施程序 | 1、市纪委向市人社局移交有关案件材料;2、市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知有关单位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出处分决定;3、有关单位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人社局备案;4、市人社局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务员的档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处分决定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公务员管理办公室721155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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