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835-000 |
事项名称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设立依据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中“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内部机构设置(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办法并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发生 |
实施程序 | 1、市纪委向市人社局移交有关案件材料;2、市人社局通知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处分决定;3、有关单位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社局备案;4、市人社局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处分决定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721155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