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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36-000
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调整工资和离退(职)休人员审核离退(职)休费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 2006年6月21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潍坊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号) 第九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事、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昌邑市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贯彻执行上级统一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政策、标准和福利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依据干部职工个人档案记载及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达到符合调整工资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国务院《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8号)第二条(一)套改工资的办法(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 2、导入数据 3、审查把关 4、盖章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所在单位与主管部门盖章的工资相关表格;工资管理系统数据;本人档案;职务备案表、干部介绍信、任免文件、录用文件、减人通知单等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711807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