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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52-000
事项名称 举办人才交流大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十号令,2000年11月29日颁布)第三条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发展多种类型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服务。第二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职业介绍机构可以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号令,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才交流会应当由具备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者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有用人需求的招聘单位和有求职意愿的各类人才
实施程序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招聘简章。可附企业宣传单页等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人力资源中心就业管理科71956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