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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54-000
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 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 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 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 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实施程序 1、个人申请;2、认定复核;3、核定认证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昌邑市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表》;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一寸和二寸彩色照片、职业资格等级登书等相关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人力资源中心就业管理科7195611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