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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56-000
事项名称 失业人员档案接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实施程序 1、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告知职工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相关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2、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后接收档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失业人员名单;2、缴费记录;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4、档案。《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 719560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