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人社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1857-000
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9年1月22日),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尚未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随同转迁,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地的标准计算并核发失业人员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户口隶属外地或需外地就业
实施程序 1、已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材料;2、审核材料,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2003年8月29日,第二十八条:“在职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记录及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迁,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职工在迁入地失业的,其在迁出地的缴费时间与迁入地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作为迁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时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在迁出地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记录、失业保险关系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户口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2、户藉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名称、帐户和开户行(或外地就业单位接收信)。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职工管理科 719534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