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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858-000
事项名称 失业职工档案管理和服务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设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由就业转为失业的失业人员,原来已有个人档案的,应在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将个人档案从用人单位或其他档案代管单位转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没有个人档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库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失业人员档案安全。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就业、入学、入伍、户口迁移时,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接收单位出具的档案提取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或到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受表彰或因违法被处罚、判刑、劳动教养的,奖惩机关形成的档案材料应转交其档案管理机构,及时将有关资料归入个人档案。第三十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需查阅失业人员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查阅手续。此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定方案 昌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办[2010]10号)“同意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内部机构7个,具体设置为:办公室、财务审计科、就业管理科、职业能力培训科、创业指导科、失业职工管理科、人事代理科。”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失业职工本人有咨询或查询意愿的
实施程序 1、持本人有效身份证 2、现场办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心 ? 719560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