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709-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局综合科、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219、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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