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711-005 |
事项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局预算科、综合科、昌邑市财政监督局 7211054、7211219、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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