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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726-000
事项名称 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会计人员提出的会计监督报告不处理或者处理错误的。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