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728-002 |
事项名称 | 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社会代理机构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其在本行政区域内1至3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改正、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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