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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1731-000
事项名称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政府采购中心、昌邑市财政监督局 7227913、7195889、72116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