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1737-002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府采购中心、昌邑市财政监督局 7227913、7195889、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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