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1702-000 |
事项名称 | 单位总会计师专业任职资格审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总会计师条例》、《山东省总会计师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拟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将拟任总会计师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于10日内向申报单位书面反馈审核意见。 县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会计师管理工作;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共同做好总会计师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单位拟设置总会计师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审查;3、办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局会计科722057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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