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801702-000 |
事项名称 | 举报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奖励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财政监督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财政机关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财政机关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举报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有功人员 |
实施程序 | 1、制定表彰方案;2、审定表彰方案;3、组织实施。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奖励审批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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