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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0901701-000
事项名称 会计工作及会计从业资格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办法会计账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管。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二)会计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依法履行职责;(三)开立账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五)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七)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无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会计从业质量及从业资格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记账情况;2、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依法履行职责情况;3、开立账户情况;4、设置会计账簿情况;5、会计核算情况;6、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情况等相关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财政局会计科、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20577、72116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