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0901703-000 |
事项名称 | 出具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二)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
实施程序 | 制定计划、组织检查、出具结论、督促整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等相关情况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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