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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0901707-000
事项名称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七)……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八)……按规定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购置、登记、使用、评估、处置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