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0901710-000 |
事项名称 | 财政收支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财政收支 |
实施程序 | 1、制定考核计划、下发考核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考核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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