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0901712-000 |
事项名称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审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七)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 |
实施程序 | 1、提报材料;2、现场办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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