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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0901715-000
事项名称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财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制定计划、组织检查、出具结论、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相关财务资料及检查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