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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0901716-000
事项名称 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对财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程序 制定计划、组织检查、出具结论、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相关财务资料及检查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财政监督局721161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