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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707-000
事项名称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部门。地方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实施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八)……按规定管理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
实施程序 制定计划、组织检查、出具结论、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转让手续、转让条件、受让方等相关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财政局预算科、国资办7211054、724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