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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1714-000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实施主体 昌邑市财政局
设立依据 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昌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六条: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一、组织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政策;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调整方案以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管产权交易市场,指定公物拍卖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调研、信息、宣传、文秘等工作。抓好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等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清产核资、购进资产的审查、处置资产的审批工作;收缴“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
实施程序 1、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3、审查 4、核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2、办理产权登记的申请 3、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国资办722450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