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1715-000 |
事项名称 | 财政投资评审结果的确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文)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办发[2002]8号)第四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部分有资质的评审合作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完成评审任务,但项目负责人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人员担任。 昌政发【2004】25号《昌邑市市级城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 《昌邑市市级城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发【2008】30号《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操作程序的通知》 。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0号)二、主要职责(九)参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本级政府财政投资(招投标以外)工程预算、结算评审 |
实施程序 | 申请立项、组织评审、确定结果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施工相关文件、工程量相关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财政局评审中心722450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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