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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607-004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五)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业局农业执法监察大队 55917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