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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2601-000
事项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征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农业局(昌邑市畜牧兽医管理局)
设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2011〕178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昌邑市畜牧兽医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4号)“一、主要职责(八)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等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 ,畜禽屠宰、加工、销售单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1、产地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等)3元/头(匹),中家畜(猪)2元/头,羊:1元/只,犬:2元/只,禽、兔、鸟类:0.1元/只(羽),雏禽0.05元/只(羽);2、屠宰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等)6元/头(匹),中家畜(猪)3元/头,羊:2元/只,禽、兔、鸟类:0.1元/只(羽),零散脏器类0.05元/公斤(《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街区)畜牧兽医管理站 55900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