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2601-000 |
事项名称 | 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 |
设立依据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号国务院令257号)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鲁农土肥字〔2012〕9号)第四条:省农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项目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二、主要职责(十)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办法(试行)》(鲁农土肥字〔2012〕9号)第四条:省农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县级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项目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各级土壤肥料工作机构承担。 |
实施程序 | 1、受理;2、现场勘察;3、核准;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局土壤肥料工作站 55917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