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2602-000 |
事项名称 | 农产品产地划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 |
设立依据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49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3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内生产的农畜产品定期组织监测,…环境污染严重,妨碍农作物正常生长、生产的农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83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特性,对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划定禁止生产区,列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二、主要职责(十)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49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3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内生产的农畜产品定期组织监测,…环境污染严重,妨碍农作物正常生长、生产的农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83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特定农产品品种特性,对生产区域的大气、土壤、水体、海洋底土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进行分析论证,划定禁止生产区,列明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实施程序 | 1、受理;2、现场勘察;3、核准;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局生产科 55917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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