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2606-000 |
事项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 |
设立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号)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二、主要职责(十)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2号)第十四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程序 | 1、受理;2、现场勘察;3、核准;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局生产科 55917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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