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702607-000 |
事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农业局 |
设立依据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 2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以下简称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解决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维护种子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6号二、主要职责(十)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第28号农业部令 |
实施程序 | 1、受理;2、现场鉴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业局生产科 5591795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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